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財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王金洲
- 當事人立康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4號上 訴 人 立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台德 上訴人與被告王懿德因105年度訴字第414號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3,6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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