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0號
- 原告
-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啟和
- 送達代收人
- 楊申田律師
- 被告
- 加磐儀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敬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並諭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