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 上訴人
-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聖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