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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
    李聖聰

  • 上訴人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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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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