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義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茂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萬2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