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5號

給付運送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5號

原告
飛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霖
訴訟代理人
周玉龍
被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上當事人間給付運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於不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下,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該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6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約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10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兩造約定:本合約以中華民國為準據法,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有兩造所訂之貨物承攬商服務合約書在卷可證,是兩造就本件契約之涉訟,顯已合意由臺灣臺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說明,兩造既已就所訂立契約發生之爭議,有合意管轄之書面約定,本件復非有專屬管轄之情形,兩造及本院均應受該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