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7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謝天時
- 被告
- 士承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李東柏
- 被告
- 李東柏
施嘉惠
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2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