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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4號

給付執行業務所得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華納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華納廣告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永斌間請求給付執行業務所得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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