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5號 原 告 正派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玲 原 告 林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 告 鍾埔芬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2日上午9時55分, 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