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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呂麗玉
  • 法定代理人
    賴秀玲

  • 原告
    正派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人林龍
  • 被告
    鍾埔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5號 原   告 正派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玲 原   告 林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   告 鍾埔芬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2日上午9時55分, 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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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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