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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森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小榆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70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

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59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7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0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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