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7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森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小榆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7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59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7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