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14號
- 原告
- 達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一
- 被告
-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朝瑞
- 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並於民國105年1月19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5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9,307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