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24號 原 告 陳寶玉 被 告 英格動畫視覺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