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50號 原 告 陳美珍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複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被 告 春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全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美學NEC NO.1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泓諭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美學NEC NO.1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萬肆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美學NEC NO.1管理委員會負擔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陸拾叁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美學NEC NO.1管理委員會以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被告美學NEC NO.1管理委員會(下稱被告美學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偉銘,嗣於本件訴訟審理期間即民國(下同) 105年12月1日,被告美學管委會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江泓諭,且於106年2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台中市西區區公所105年12月22日准予備查函為證, 復經記明筆錄在卷(參見本院卷第241頁背面、第243頁),是被告美學管委會上揭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又按訴之預備合併,有客觀預備合併與主觀預備合併之分;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縱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同一,攻擊防禦方法即相互為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苟於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拒卻而應訴之情形下,既符民事訴訟法所採辯論主義之立法精神,並可避免裁判兩歧,兼收訴訟經濟之效,固非法所禁止(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86號民事裁 判意旨)。本件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侵權行為規定「先位」請求被告美學管委會賠償所受損害新台幣(下同)819714元,主張原因事實乃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0巷0號2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 104年10月1日發生浴室糞管倒灌,大量糞便及糞水自系爭房屋之馬桶溢出,造成屋內所有空間及裝潢受損,併受有精神痛苦之損害等;而原告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9條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等規定「備位」請求被告春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田公司)賠償所受損害819714元,主張之原因事實與先位請求相同,亦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以被告美學管委會為先位被告,被告春田公司為備位被告,其性質即屬主觀預備合併訴訟,而原告對先、備位被告請求之基礎事實相同,訴訟進行之攻擊防禦方法亦可相互援用,且備位被告春田公司對原告以主觀預備合併訴訟方式起訴亦表示無意見( 參見本院卷第87頁),是依前揭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1486號民事裁判意旨,原告提起本件主觀預備合併之訴,於法即無不合,併准許之。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1、原告所有系爭房屋係被告美學管委會管理「美學NEC NO.1」公寓大廈(下稱系爭大樓)內之區分所有建物,系爭房屋於104年10月1日發生嚴重浴室糞管倒灌,大量糞便及糞水自系爭房屋之馬桶溢出,造成屋內所有空間無一倖免,裝潢全部受損,骯髒不堪,致原告因此事耗費心力,身心受創,受有嚴重之精神損失。 2、系爭大樓屬被告美學管委會管理,而本件糞管之管線乃系爭大樓各區分所有建物廁所之污水排放管,顯為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建築設備,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5款及第10條第2項規定,屬共用部分,其管理 維護自應由被告美學管委會為之。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 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專有部分時,住戶不得拒絕。以此條款就「共用管線之維護需進入專有部分始能為之」之狀況預為規範之情,亦可推知公寓大廈之共用管線即使穿入專有部分範圍內,仍應由管理委員會負維護之責,否則無須規定住戶應容忍管理委員會進入修繕共用管線之必要。又法律並無明文要求區分所有權人就專有部分範圍內之共用管線負管理維護責任,且共用管線既屬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共用,責令專有部分被共用管線穿入之區分所有權人獨自負責管理維護該共用管線,亦非公允。是本件倒灌之公共糞管雖穿入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內,然依上開說明,其管理維護義務仍應由被告美學管委會任之,且系爭房屋有糞管倒灌之問題,屬重大瑕疵,系爭大樓社區之糞管倒灌已非單一事件,被告美學管委會違背管理維護公共管線之義務,造成原告受有619714元【即修繕費用 469714元(參見原證4)、遲延工程賠償150000元(參見原證5,因原告在外租屋,每月租金30000元,遲延5個月計算)】之損害。又滲漏之汙水來自糞管,氣味實不堪聞,已嚴重侵害原告居住安寧及生活品質,致使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被告美學管委會亦應賠償精神慰撫金200000元。準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先位請求被告美學管委會賠償原告上開損害共計819714元。 3、另系爭大樓為被告春田公司建造,而系爭房屋有糞管倒灌問題屬重大瑕疵,且該社區糞管倒灌已非單一事件,被告春田公司建造之系爭大樓顯有糞管設計不良之瑕疵,造成原告受有上揭619714元之損害,且滲漏之汙水來自糞管,氣味實不堪聞,已嚴重侵害原告居住安寧及生活品質,致使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被告春田公司亦應賠償精神慰撫金200000元。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9條及民法第 184條第2項等規定,備位請求被告春田公司賠償原告上開損害共計819714元。 4、聲明: (1)先位請求被告美學管委會應給付原告8197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2)備位請求被告春田公司應給付原告8197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被告2人雖抗辯稱原告並未妥善封閉浴室糞管致糞管倒灌 云云,並非事實,因原告修繕系爭房屋時已將系爭房屋內之糞管以水泥袋封住,並以重物壓住,此有原證8即系爭 房屋糞管改善施工照片可證,且依原證8照片編號15可見 系爭房屋糞管於發生糞液倒灌情事後,於糞管內尚有糞便堆積,故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係因糞管堵塞而導致糞液倒流為有理由,被告美學管委會確實未盡清理糞管之義務。 2、系爭大樓糞管倒灌並非單一事件,被告美學管委會抗辯稱系爭大樓未有糞管倒灌事件,並不實在,此從系爭大樓歷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原證9-1至9-7)可證系爭大樓已有多次糞管倒灌記錄,甚至系爭房屋樓下「店D」戶亦有糞 管倒灌之情事發生,此有104年6月份管理委員會議紀錄( 原證9-4)即明之,而由上開會議紀錄可知系爭房屋係因被告美學管委會未定期清理糞管始造成糞管堵塞,被告美學管委會自應負賠償責任。另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 北小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之原因事實幾與本件雷同,即公寓大廈之公共糞管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清理,否則致生公共糞管堵塞情事, 即應由管理委員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3、就台中市建築師公會106年1月13日中市建師(105-089)鑑 字第12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表示意見如下:(1)依鑑定結論(一)、(二),可知系爭大樓之糞管確實有洩水坡度不足之狀況,且為被告春田公司施工上之瑕疵,故被告春田公司確有過失。 (2)依鑑定結論(三)、(四)、(七),可知系爭糞管倒灌事件係因糞管堵塞而造成,而清理公共糞管係被告美學管委會之責任,故被告美學管委會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雖抗辯稱係因原告未將糞管彌封而造成,但依上開鑑定結論可知系爭糞管倒灌事件與原告未將糞管彌封無涉,故原告並無過失可言。 (3)依鑑定結論(六),可知原告並未於施工時堵塞地坪污水排水孔,係因糞管倒灌時亦有糞塊流出,致地坪污水排水孔堵塞。據此,本件糞管倒灌事件乃被告2人均有過失,而 原告並無過失甚明。 4、被告春田公司固質疑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方法,但該鑑定方法是被告春田公司同意,且於鑑定時派員在場,應不得事後再就鑑定方法有所爭執。 二、被告春田公司方面: (一)原告雖起訴主張被告春田公司就系爭大樓公共糞管設計或施工不良,而侵害原告之權利,惟遍觀原告起訴意旨及證物,除以「該大樓之公共糞管設計或施工不良」一語外,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春田公司究有何設計或施工不良之處,且究係設計不良或施工不良,未見原告指明,自難認被告春田公司就系爭大樓糞管設計或施工具有安全上之危險。又原告並非被告春田公司之交易相對人,被告春田公司就系爭房屋之交易相對人乃訴外人王葆華,而被告春田公司早於95年6月4日已將系爭房屋出賣予王葆華,此從原告係於104年7月7日始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可知。是被告 春田公司早於95年間已陸續將系爭大樓各戶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事隔9年後始發生原告主張浴室糞管倒灌事件, 豈能認係被告春田公司具有設計或施工之瑕疵。再糞管等管線通暢本涉及使用者習慣,以及平時之清潔、保養,此從原告以美學管委會為先位被告可知。況系爭大樓各該住戶本應具備良好使用習慣及善盡保養,方能確保管線之通暢,原告在欠缺任何證據之情形,無端臆測係因被告春田公司就公共糞管之設計或施工不良,自不足採。 (二)原告為修繕浴室,僱工將馬桶移走,導致該處壓力驟減,,應係本件污水外溢事故之肇因: 1、原告施工移除馬桶時,並未進行防護措施,導致糞水溢出,此從證人劉于莉於鈞院10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坦承於系爭房屋浴室修繕移除馬桶時,並未照相存證;而受原告委託維修系爭房屋糞管之證人張開宇於同日亦到庭結證稱隔天發現時20公斤沙袋沒有壓在糞管上面等語,可知原告並未舉證其對於馬桶移除後曾善盡封阻防護之責。 2、縱令原告施工時確有進行防護(僅為假設),亦可能僅係以報紙等物虛掩,此據被告美學管委會法定代理人陳稱,其於系爭房屋浴室僅見使用1條布堵塞管線,當然很容易導 致糞水溢出等語。另證人張開宇亦證稱系爭房屋現場馬桶已經移開,糞管有用東西封起來,不曉得是報紙還是什麼東西,封阻之目的係為不讓糞管倒流及防止臭味等語。倘如證人張開宇證稱係用報紙封阻,則不可能阻止糞水外溢,故原告若如證人張開宇證述僅係以報紙或布條隨意堵塞,自屬導致糞水自馬桶移除而重力驟減之處湧出之原因。3、縱使原告施工時確有進行防護(僅為假設),沙袋對該處之重力是否能與應安裝馬桶之重力相同,亦有疑問?證人劉于莉雖證稱馬桶移除時,除貼膠布防護外,其上有使用20公斤沙袋壓著等語,而證人劉于莉更坦承對本件糞水外溢事故之發生原因不理解,則證人劉于莉當時既不在場,其證詞顯係道聽塗說或臆測之詞,自不具備解免原告自身過失之證據適格。況當時僅以20公斤沙袋重壓所施之重力,是否與馬桶未移除時所施之重力相同?系爭鑑定報告並未說明,倘若係此項移除馬桶之工程未善加防護,造成馬桶移出後排水口壓力驟然減輕,導致糞水倏然由壓力較低之處湧出,則本件事故之發生顯係原告自身過失所致,自不能諉過於被告春田公司。再依證人張開宇上揭證述內容,證明原告修繕浴室移除馬桶時未使用黏著劑封阻,才是導致糞水外溢之直接成因。 (三)台中市建築公會系爭鑑定報告所採測量方式不符合標準流程,且其測量標的已非原有設置原貌,其鑑定結論即難供本案裁判之參考基礎: 1、系爭鑑定報告以目測方式判斷糞管洩水坡度不足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1/100斜率云云。惟查: (1)洩水坡度1/100乃極為細微之距離,若非採取精密儀器測 量,顯難僅以目測方式即得明確獲知是否達1/100之斜率 。且測量洩水坡度時,本應採用「雷射水平儀」作為坡度之輔助測量,亦即以雷射水平儀發出之紅色雷射光束作為統一之標準高度,再將此一標高對準管理遠端之頂部或底部,然後以「測距儀」測得距離,始得以此科學方法測量坡度之斜率,乃系爭鑑定報告徒以肉眼目測方式為之,實屬粗糙,全然不符合測量系爭糞管實際洩水坡度斜率之標準方法,自難採為本件糞管施作當時是否符合法規標準要求洩水坡度之判斷依據。 (2)況縱令使用雷射水平儀、測距儀等科學儀器,亦可能因現場環境因素而導致產生誤差過大,即令使用科學儀器猶難排除誤差因素,遑論徒憑肉眼而得判斷糞管之洩水坡度,甚至該糞管業經屋主變更施作,是該糞管現狀已非原始施工狀態,此亦為系爭鑑定報告認定在案,則該糞管既有部分管路業已更換,其糞管之設置已與原有狀態不同,要無從自該糞管兩端以科學儀器測量其洩水坡度斜率之可能,系爭鑑定報告僅憑肉眼判斷變更施工後之現狀,即得推認被告春田公司原始施作存有洩水坡度不足之瑕疵,是系爭鑑定報告就業經變更之系爭糞管僅就局部管路之現況以肉眼方式判斷,全然不符合測量糞管洩水坡度斜率之標準方法,其亦無任何測量數據可言,自不能採為本件裁判之參考。 (3)又依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係以目視勘查糞管管路緊貼裝潢木頭角料據以判斷不足1/100斜率,惟不論其以肉眼觀測 裝潢木頭角料是否全然屬水平狀態,本有待以雷射水平儀校正,豈能以肉眼確認?是系爭鑑定報告以肉眼判斷裝潢木頭角料係屬水平狀態,已嫌乏據,且該糞管究係如何貼近天花板裝潢角料?其貼近角度究為若干?仍有待藉由精密儀器實測始得確知,實難徒憑肉眼觀察代之。況依前述,系爭糞管前經原告自行雇工更換局部管路,該糞管之設置現況能否全然排除因其更換而影響糞管走向,甚或有位移之情形,尤滋疑問?自難以肉眼觀察該局部糞管有貼近該裝潢角料之狀況,即逕認系爭糞管於設置當初之洩水坡度不足。 (4)另依系爭鑑定報告第10頁、第11頁說明(三)部分所示:「經現況鑑定分析與參照糞管之施工照片研判,施工照片15號照片內顯示糞管內有囤積淤積物目測達管內1/4之高度 ,表示管內污水之流速過慢無法完全帶走污水與污物而淤積於管內。此次糞管倒灌入浴室事件主因確實為主橫向糞管幹管淤積導致阻塞或流量不足,進而滿溢至鑑定標的物之浴室內。」云云,然該糞管內存有淤積物之原因,乃係因該社區住戶使用習慣欠佳,投入無法溶解帶走之異物所致,否則倘係因洩水坡度不足所致,該社區理應早已發生糞管阻塞倒灌之事件,豈有可能於完工10年後始發生,乃系爭鑑定報告竟認係因流速過慢而導致淤積,顯與事實不合,況鑑定人亦未測量該糞管之流速,其率以流速過慢為由推測係因流速過慢而導致淤積云云,尚難採信。 2、原告移置馬桶時若有將糞管確實封閉,即不致發生本件糞管倒灌事件,此參系爭鑑定報告第11頁說明(五)可知,足證本次糞管倒灌事件確係因原告移置馬桶施工不當所致。換言之,倘原告移置馬桶施工有確實密封糞管,即不發生該倒灌事件,2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系爭鑑定報告 第11頁說明(四)卻指稱:「經鑑定分析鑑定標的物此次糞管倒灌入浴室事件主因為主橫向糞管幹管淤積導致阻塞或流量不足,進而滿溢至鑑定標的物之浴室內。並非因修繕裝修工程移置馬桶後未將糞管密封牢固所產生之現象,兩者關係並無關連。」云云,顯與系爭鑑定報告說明(五)相互矛盾,系爭鑑定報告之認定先後不一,自難採取。 3、另因原告浴室內原應有污水排水口,縱有發生淤積事件,亦可經由該排水口將污廢水排出,而不致流溢於浴室之外,然原告浴室內排水口功能卻未正常,方造成其室內損害(參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2頁說明六),是本件糞管倒灌事件之發生,乃因社區住戶使用習慣欠佳導致糞管淤積,且因原告移置馬桶施工錯誤在先,浴室內排水口失效在後,方導致本件損害之發生,此與被告設計、施作糞管無涉。 (四)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身心症狀係肇因於本件事故: 依原告提出之趙玉良身心醫學診所診斷證明書(參見原證3),雖記載:「患者主述因壓力事件導致焦慮、胸悶及睡 眠障礙」等語,但終究僅係原告之主觀陳述、片面之詞而已,且當今社會有睡眠障礙之人口不在少數,原告患有睡眠障礙亦可能是長期而持續之病史,尚難認其症狀係因系爭污水外溢事件而起,況本事件應係原告因修繕浴室而移除馬桶時未善加防護所致,不得歸責他人。 (五)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美學管委會方面: (一)本件排糞管倒灌事件係原告僱工施作不慎所致,並非被告美學管委會未善盡疏通、維護責任: 1、系爭房屋內浴室糞管倒灌,乃因原告進行室內裝修,於進行浴室裝修工程時自行將原先設置之馬桶移除,而該馬桶位置連接之排糞管卻僅以簡陋方式填塞其管線出口,而未予以妥善封閉。 2、因系爭房屋原安裝之馬桶銜接排糞管,一旦移除馬桶,即有造成排糞管逆流之可能,遑論原告委請施作裝潢之施工人員於移除馬桶後,卻未將其銜接排糞管出口處予以妥善填封,致其排糞管發生逆流、倒灌情事,是系爭房屋浴室內馬桶遭移置他處後,始發生本件排糞管逆流事件,故本件糞管倒灌應係原告自行僱工施作不慎所致,與被告美學管委會是否善盡定期疏通、維護責任,均屬無涉。又系爭大樓社區,經被告美學管委會詢問前屋主及查核自建案移交以來,系爭房屋從未發生排糞管堵塞或逆流事件,足見被告美學管委會並無原告主張疏於清淤或有權責上之疏漏事宜。 (二)依原告提出原證9即被告美學管委會之會議紀錄,可知被 告美學管委會對於管線阻塞皆有詳實記錄及修繕,然原證9會議紀錄所稱之管線皆為「公共污水幹管」,並非原告 主張之「糞管」,與本件系爭管線屬不同管路,茲說明如次: 1、原證9-1、9-2:(3A、3G、4F、5F)室內地板排水係指公共污水幹管阻塞,並非糞管阻塞。 2、原證9-3:3G、4F、5F與本件係屬不同大樓,被證3亦為不同管線,3G同原證9-1,屬公共污水幹管阻塞,4F、5F所 稱「馬桶污水倒噴」,除與系爭房屋屬不同棟大樓、管線不同外,其倒噴實情為糞管於該大樓地下1樓(B1)之管線 未按圖施工,致水流過大時造成氣體上升所引發,要與本件不同,亦為不同管線、大樓。 3、原證9-4:所稱「店D」之「施工合約書」,如被證4第7頁、第8頁所示,即合約內容指明為「生活廢水排水管」, 並非糞管。 (三)被告美學管委會否認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 1、原告起訴究係指被告美學管委會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抑或構成同條項後段之侵權行為?尚有未明,惟被告美學管委會均否認有何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情事。 2、被告美學管委會並未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職責: (1)被告美學管委會屬系爭大樓社區住戶相互推選成立之管理組織,各管理委員均屬無給職,祇為社區公共事務單純付出而未獲有任何利益,故依民法第220條第1、2項規定不 應課予過重之責任,祇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為已足(即負具體輕過失責任)。 (2)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屬被告美學管委會社區甲棟2D房屋,該棟樓之公共糞管先前從未發生過阻塞或倒灌之情形,原告之前手亦表示該2樓馬桶以往未曾發生過倒灌之情形,鈞 院前詢以「在損害發生前,原告是否有通知管委會修理糞管?」原告訴訟代理人答稱「應該是沒有,因為當時不知道會有這樣的狀況發生。」(參見本院卷174頁背面),足 見原告本人亦無從得知而未加防範,更遑論對原告移置馬桶行為未予知悉之被告美學管委會!被告美學管委會在該公共糞管從來未曾發生過阻塞倒灌之狀況,其對該管線有橫向斜率不足之施工瑕疵及原告移置馬桶未將糞管密封造成糞水溢流,自無從事先知悉及預見,且依系爭鑑定報告第10頁倒數第4、5行記載:「本規範之排水管之坡度設計,必須確保污水污物能順暢地透過排水管路搬送排出屋外。」,可見該管線配置若有正常斜率,當可確保管線暢通不會發生堵塞,自無定期清理之必要,坊間各社區大樓亦無定期清理公共糞管之習慣,是被告美學管委會就本次糞管倒灌事件實已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而無故意或過失可言。 (四)退步言之,本件倘認被告美學管委會應負之過失責任,因原告就系爭房屋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重大過失,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項規定,仍應減輕免除被告美學管 委會之賠償責任: 1、依原告委託施工之證人劉于莉證稱:「馬桶還沒有移置之前沒有倒灌的情事」;又依證人張開宇證述:「(問:現 場馬桶所在之糞管如原告為完善之封阻措施,是否會有糞管倒流入浴室之情事發生?)如果你用PVC管蓋,加上膠劑的話,糞便就不會倒流出來。」、「(問:本件浴室修繕 ,於馬桶移除後,移置之工人若有施作完善防護措施,即可避免糞管倒灌之情事發生?)一般來說不會。」等語, 另依系爭鑑定報告「鑑定結果與分析」說明(五)就鑑定事項:「鑑定標的物如於修繕時有將糞管著實密封牢固,糞管倒灌入浴室之情事,是否即不會發生?」,記載:「經鑑定分析本次糞管倒灌入浴室事件,如果鑑定標的物於修繕時有將糞管確實上膠密封牢固,確實糞管滿溢入浴室之狀況不會發生於鑑定標的物屋內。」等語,顯見系爭公共糞管以往並無嚴重阻塞,從未發生倒灌溢流之情形,故祇要系爭房屋之馬桶不要拆除,或其委託施工之人於移置馬桶時能確實將糞管密封牢固,即不會發生本次糞管倒灌之情事。準此,系爭糞水倒灌造成之損害,主要係因原告或其使用人移置馬桶又未予密封糞管所致,不應歸責於被告美學管委會,至少應由原告負絕大部分之過失責任。 2、再依系爭鑑定報告第12頁(六)「損害原因分析說明」記載:「本次浴室倒灌入浴室事件雖為損害室內裝修之主要原因,但經由檢視排水設計圖(下頁圖內箭頭位置)與勘查現況發現主浴室地面設有地板污水排水口一處而未設置。如浴室內地板設有地面排水口且功能正常,此次糞管倒灌入浴室事件之污水廢水應會由地面排水口排出而不會滿溢出浴室範圍。」等語,益見本次糞水倒灌如有溢流出浴室範圍,係因原告在該主浴室地面未依原設計設置污水排水口所致,此項應設置未設置造成之溢流仍屬原告自身過失因素所致,所生損害亦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五)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修繕費用469714元、遲延工程賠償費用150000元及精神慰撫金200000元,除系爭鑑定報告所認「保護板新黏貼工程工資16800元+材料14000元=30800元 、清潔與消毒工程:工資耗材12800元+消毒8000元= 20800元」,共計51600元部分被告美學管委會不予爭執外,其餘部分均否認原告有該項實際支出或認無合法之請求依據: 1、原告提出原證7由貝里斯商艾恩斯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下稱艾恩斯公司)出具「裝潢工程」320960元統一發票(參見本院卷第60頁),係記載「裝潢工程」,而非修繕工程,而且其記載金額與原告起訴狀主張修繕費用金額,及原證4所附單據,各不相符,故被告美學管委會認為 該紙統一發票記載金額應非屬本件糞管倒灌之修繕費用,更非必要之修繕費用。況原告就系爭房屋裝潢或糞水倒灌修繕工程竟找一家外國遊艇公司施作,顯不符台灣工程施作常情,被告美學管委會就原告是否確有該紙發票款項之實際支付,亦有質疑。 2、系爭鑑定報告就原告主張拆除清運工程費用33000元及木 工家具維修工程費用180560元部分,均認為無法判定分析估價項目是否合理(參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4頁倒數第2行以下),足認原告此部分金額應非合理必要之支出,亦欠缺 有實際支付之證明。 3、原告提出「員林建發行」收款對帳單所列「帳款月份104 年9月」(參見本院卷第28頁右上角記載),足見該筆帳款 係104年9月之帳款,應為104年10月1日發生本件糞水倒灌事件前之帳款,當與本件無關。 4、原告提出龍宇環管有限公司(下稱龍宇公司)報價單記載工程名稱為「美學NEC-甲棟2D(主臥浴廁污水管堵塞改管施 作)」(參見本院卷第24頁),及證人李翎之證述內容,可 見原告就委請龍宇公司施作部分係包括2樓之「污水」管 線及糞管之獨立改管工程,屬原告自行新增獨立管,並非原公共糞管之修繕,尚難認此部分係糞管倒灌之必要修繕費用,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5、原告雖請求5個月之租金賠償,惟自104年年底至105年年 初,正值系爭房屋裝潢工程進行期間,本來就無法入住該房屋,故原告在外租屋居住而支付租金,與系爭糞水倒灌事件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且原告於105年1月30日即搬入系爭房屋居住,猶請求5個月租金損害,自嫌無理。 6、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必以身體、健康等列舉人格權受侵害或其他重要人格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時,被害人始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而系爭房屋縱使曾發生該糞水倒灌事件,但原告本身既與有重大過失,且事後加以消毒清理即可,並未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或其他重大人格法益,所涉情節亦非重大,原告請求被告被告美學管委會應賠償精神慰撫金,即屬無據。 (六)被告美學管委會就系爭鑑定報告表示意見如下: 1、系爭鑑定報告記載「交誼廳天花板內現況之糞管幹管為標的物之樓上各樓層共14戶共同使用之糞管管線,且確實已經過變更修改於交誼廳內閱讀室位置轉折下地下室。」、「經現況目視勘查原配置之糞管配管,其中1支管徑為4英寸(管徑約100公厘)糞管之管路已緊貼裝潢之木頭角料(次頁現況照片),該糞管現況之洩水坡度應不足建築技術規 則規定之1/100斜率之狀況(現況裝潢天花板為水平面)。 」、「照片內可觀察之糞管長度約3公尺長度,現況可觀 察之範圍糞管高度均緊貼裝潢天花板之實木角料,並無明顯之洩水坡度2~3公分之落差(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給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經現況勘查發現 部分區段之糞管橫向主管配置之洩水坡度有不足之現象,此現象應為施工上之工程瑕疵而並非設計上瑕疵。」等語(參見系爭鑑定報告第8、9、10頁),由於被告社區自建設公司交屋後就該公共糞管未曾修改,故本次若有配管斜率不足之問題,應屬建設公司施工不良所致,且因該管路設置在交誼廳天花板內,被告美學管委會實無從知悉,即難以無法知悉之事項遽認被告美學管委會有何過失。 2、系爭鑑定報告就鑑定標的物如於修繕時有將糞管著實密封牢固,糞管倒灌入浴室之情事,是否即不會發生之鑑定事項,既認為「經鑑定分析本次糞管倒灌入浴室事件,如果鑑定標的物於修繕時有將糞管確實上膠密封牢固,確實糞管滿溢入浴室之狀況不會發生於鑑定標的物屋內」等語,卻又於鑑定事項(四)及(七)記載:「經鑑定分析鑑定標的物此次糞管倒灌入浴室事件因為主橫向糞管幹管淤積導致阻塞或流量不足,進而滿溢至鑑定標的物之浴室內。並非因修繕裝修工程移置馬桶後未將糞管密封牢固所產生之現象,兩者關係並無關連。」、「經分析本次事件因糞管堵塞而滿溢倒灌,如鑑定標的物於修繕時裝有馬桶之狀況,仍然會發生倒灌入浴室之事件。」等語,其所為馬桶移置未將糞管密封,與糞水倒灌間有無關聯之鑑定意見,所為論述前後矛盾。再者,該公共糞管先前既從未發生倒灌之情形,顯見該管路縱有些微阻塞亦不甚嚴重,祇要原告所有系爭房屋正常安裝馬桶,因仍有阻隔效果及高度落差,仍可避免發生糞水倒灌情事,至少於倒灌時應能減輕災情,減少倒灌範圍。詎系爭鑑定意見卻認為倒灌與是否安裝馬桶無關,不僅所述前後自相矛盾,亦與該糞管先前有裝馬桶時從未發生倒灌之客觀事實不符,即有違反論理法則及社會經驗法則之違誤,委無可取。 (七)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所有系爭房屋乃被告美學管委會管理系爭大樓內之區分所有建物,而系爭大樓為被告春田公司於96年6月14日 建造完成。 (二)原告修繕系爭房屋期間自行移除浴室馬桶,於104年10月1日發生浴室糞管倒灌,大量糞便及糞水溢出之情事。 五、兩造爭執事項: (一)原告先位聲明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主張被告美學管委會違背管理維護公共管線之義務,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致受有損害,有無理由? (二)原告主張因系爭房屋糞管倒灌情事,受有修繕費用469714元、遲延工程賠償費用150000元及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合計819714元,是否可採? (三)原告修繕系爭房屋時移除浴室馬桶後,未將糞管密封牢固致發生糞管倒灌情事,是否與有過失? (四)原告備位聲明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9條及民法第184 條第2項規定,主張被告春田公司就系爭大樓公共糞管設 計或施工不良,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致受有損害,有無理由? 六、法院之判斷: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而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2者之間,有相當因果 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參見最 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民事判例意旨)。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管委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於完成社團法人登記前,僅屬非法人團體,固無實體法上完全之權利能力。然現今社會生活中,以管委會之名義為交易者比比皆是。於民事訴訟法已有第40條第3項:「非法 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規定之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更於第38條第1項明文規定:「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明文承認管委會具有成為訴訟上當事人之資格,得以其名義起訴或被訴,就與其執行職務相關之民事紛爭享有訴訟實施權;並於同條例第6條 第3項、第9條第4項、第14條第1項、第20條第2項、第21 條、第22條第1項、第2項、第33條第3款但書,規定其於 實體法上亦具享受特定權利、負擔特定義務之資格,賦與管委會就此類紛爭有其固有之訴訟實施權。故管委會倘基於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為職務之執行致他人於損害,而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賠償責任時,其本身縱非侵權行為責任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亦應認被害人得基於程序選擇權,並依上開同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及訴訟 擔當法理,選擇非以區分所有權人而以管委會為被告起訴請求,俾迅速而簡易確定私權並實現私權,避免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及有限司法資源之不必要耗費(參見最高 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0號民事裁判意旨)。據此可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大樓管理委員會既 有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即令大樓管理委員會並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但依前揭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0 號民事裁判意旨揭示之訴訟擔當法理,原告選擇以美學管委會為先位被告,並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法尚無不合。 (二)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 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系爭房屋在裝潢整修期間自行移除馬桶後,於104年10月1日發生浴室糞管倒灌,大量糞便及糞水溢出,造成屋內空間無一倖免,骯髒不堪,受有損害,而系爭倒灌之糞管乃系爭大樓各區分所有建物廁所之污水排放管,即為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建築設備,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5款及第10條第2項規定,屬共用部分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系爭 房屋建物登記謄本1件及現場照片34幀各在卷為憑,且經 證人劉于莉、張開宇、李翎等3人分別於105年6月14日言 詞辯論期日到庭證述上情明確(證述內容詳後述),亦為被告美學管委會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是造成系爭房屋糞水溢出倒灌之糞管既為系爭大樓之共用部分,依前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系爭公 共糞管自應由被告美學管委會負管理、維護及修繕之義務,倘被告美學管委會就系爭公共糞管有怠於管理及維護之情事,致生損害於系爭大樓住戶或第3人,被告美學管委 會應負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乃屬當然。 (三)原告主張系爭公共糞管倒灌,糞便及糞水溢出致系爭房屋各房間受有損害,被告美學管委會違背管理維護系爭大樓公共管線之義務,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乙節,雖為被告美學管委會所否認,並以上情抗辯。惟查: 1、本院依原告聲請於10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分別訊問證人即為原告裝修系爭房屋之設計師劉于莉、為原告維修系爭糞管之承包商張開宇及李翎等3人,其中證人劉于莉到 庭具結後證稱:「系爭房屋已有8、9年,浴室牆面及地板均要翻修,馬桶也要換新,故浴室修繕前要先將馬桶移除,而馬桶移除前並未發生糞管倒灌之情事。馬桶移除後,我們施作防護措施,即以塑膠袋塞住糞管,以膠布粘著,上面再用20公斤沙袋壓著,當時沒有拍照存證。另發生糞管倒灌時我不在場,當天上午10時餘工頭打電話告訴我,到現場時糞管內已無廢物,祇是大門打開看到髒東西,沙包放在旁邊,清理現場後,糞管就沒有再做防護措施封住。再糞管倒灌後維修係由張開宇、李翎施作,我幫原告請他們立即施作,否則電梯到1樓空間會有糞便流下來。」 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18頁背面至第120頁背面);而證人張開宇於同日到庭具結後證稱:「事發後我有到現場去看,當時是管委會總幹事通知我前去,我有查看大樓排水管,並做管路敲擊判斷,管委會的人有講糞便滿出來,整個地板都是,當天我沒有到系爭房屋查看,事隔幾天後,我才進入系爭房屋,證人劉于莉有在場,當時地板已清理乾淨,浴室馬桶已移開,糞管有用報紙或其他東西封住,目的是不讓糞管倒流及防止臭味,我沒有看到糞管倒灌情形。又馬桶所在之糞管如以PVC管蓋住,加上膠劑的話,糞便 就不會倒流,若糞管僅以塑膠袋填充及物品壓住,而未以粘著劑封阻,糞管還是會倒流出來。……。我有在系爭大樓施工,將公共糞管之洩水坡度拉的更漂亮,讓水容易往下流,依建築法規之管路洩水坡度為百分之1,即100公尺要有1公尺之坡降,當時做現場測量時,沒有會同管委會 人員,測量結果亦未經兩造簽名。再馬桶如有洩水坡度就不會倒流,但如有阻塞,還是會倒流。」等語(參見本院 卷第120頁背面至第123頁背面);另證人李翎於同日亦到 庭具結後證稱:「我是受僱於證人張開宇,事發當日我直接看1樓號公共幹管,未上2樓系爭房屋,事後到現場查看時已清理完成,當時馬桶已移開,印象中現場工人有將糞管之填充物拿出來給我看,看完再裝回去。後來我在系爭大樓施工,將2樓之分支減要銜接1樓主幹管,2樓單獨施 作1組管線,使污水不會再回流到2樓,也不會與其他管線混合,因主幹管如果阻塞,低樓層住家會冒水。……。施工前有做目視及敲擊測試,並未使用儀器測試,主幹管經敲擊都是滿水位,如果管線有暢通,就不會是滿水位,而公共幹管滿水位時應由管委會負責清理。另系爭大樓主幹管阻塞位置在1樓天花板處,1樓天花板上面即為2樓,故2樓發生倒灌,若地下1樓主幹管阻塞,就是1樓會倒灌。」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23頁背面至第125頁背面)。是依證人劉于莉、張開宇及李翎等3人之證述內容,可知原告僱工 在系爭房屋進行裝潢修繕,自行移除馬桶後,僅以塑膠袋填充糞管、膠布粘著及以20公斤沙袋壓住,適因系爭公共糞管阻塞,而發生糞管倒灌情事,致糞便及糞水溢出,系爭房屋地板等多處受損,而系爭公共糞管既屬系爭大樓共用部分,被告美學管委會即負有管理及維護之法律上義務,而被告美學管委會復自承系爭大樓公共糞管從未發生倒灌情事,亦從未僱工清理等語,顯見被告美學管委會從未定期僱工疏通清理系爭公共糞管,致系爭公共糞管發生阻塞而不知,即有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之過失情事,自屬因過失而不法侵害原告對系爭房屋之財產權,而被告美學管委會之過失行為與原告就系爭房屋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前揭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美學管委會對原告因系爭房屋所受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甚明。被告美學管委會否認就系爭公共糞管倒灌情事有何過失,委無可採。 2、況本院復依原告聲請囑託台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系爭房屋糞管倒灌之原因為何?嗣經台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後出具系爭鑑定報告稱:「……。九、鑑定結果與分析說明: (1)房屋發生糞管倒灌入浴室之情事,其發生原因鑑定說明:現場會勘鑑定標的物之浴室糞管路徑,主要經過路徑於一樓公共設施之交誼大廳天花板內。交誼大廳天花板內現況之糞管幹管為標的物之樓上各樓層共14戶共同使用之糞管管線,且確實已經過變更修改於交誼廳內閱讀室位置轉折下地下室。因交誼廳天花板現況為裝潢完成之狀況,且糞管管線於天花板內並經多處轉折,原有糞管之管線僅能以目視檢視其洩水坡度設置與施工品質狀況。現況之天花板維修開口位置並無法完全檢視糞管幹管,可使用儀器量測斜率之糞管區段已為整修後之區段,故其量測值無法證明原有配管之洩水坡度。經現況目視勘查原配置之糞管配管,其中一支管徑為4英寸(管徑約100公厘)糞管之管路已緊貼裝潢之木頭角料,該糞管現況之洩水坡度應不足建築技術規則所規定之1/100斜率之狀況(現況裝潢天花板為水平面)。照片內可觀察之糞管長度約3公尺長度,現況可觀察之範圍糞管高度均緊貼裝潢天花板之實木角料,並無明顯之洩水坡度2~3公分之落差(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 篇-給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現況之糞管幹管配置斜率不足將使污廢水流經此段管線流速放緩,雖排放汙水流速放緩並非立即發生管路堵塞現象,但長時間多年使用之下極有可能沉積許多排泄物最終完全堵塞或無法提供足夠之排放量,導致幹管滿溢出最低樓層之位置,即本鑑定標的物之樓層二樓。 (2)鑑定標的物之公共糞管設計是否有瑕疵?公共糞管洩水坡度是否符合建築法規之規定? 經現況勘查發現部分區段之糞管橫向主管配置之洩水坡度有不足之現象,此現象應為施工上之工程瑕疵而並非設計上瑕疵。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之給排水系統及 衛生設備相關規定,鑑定標的物現況所配置之糞管管徑為4英吋PVC管,依據相關規定需設置1/100以上之洩水坡度 。現況是需改善此洩水坡度不足之瑕疵,避免因糞管堵塞而再發生溢流現象。改善方式需將此區域之橫向糞管高度統一調整,使各區段之洩水坡度均能符合大於1/100之斜 率。 (3)公共糞管與鑑定標的物相聯結部分,是否因設計瑕疵或未符合建築法規施工規定造成糞管倒灌入浴室之情事? 經現況鑑定分析與參照糞管之施工照片研判,施工照片15號照片內顯示糞管內有囤積淤積物目測達管內1/4之高度 ,表示管內污水之流速過慢無法完全帶走污水與污物而淤積於管內。此次糞管倒灌入浴室事件主因確實為主橫向糞管幹管淤積導致阻塞或流量不足,進而滿溢至鑑定標的物之浴室內。 (4)鑑定標的物以前未曾發生糞管倒灌入浴室之情事,是否因修繕移置馬桶後,未將糞管密封牢固以致糞管倒灌入浴室之情事發生? 經鑑定分析鑑定標的物此次糞管倒灌入浴室事件主因為主橫向糞管幹管淤積導致阻塞或流量不足,進而滿溢至鑑定標的物之浴室內。並非因修繕裝修工程移置馬桶後未將糞管密封牢固所產生之現象,兩者關係並無關連。 (5)鑑定標的物如於修繕時有將糞管著實密封牢固,糞管倒灌入浴室之情事,是否即不會發生? 經鑑定分析本次糞管倒灌入浴室事件,如果鑑定標的物於修繕時有將糞管確實上膠密封牢固,確實糞管滿溢入浴室之狀況不會發生於鑑定標的物屋內,但會因糞管持續堵塞或流量不足使堵塞滿管之水面持續上升進而滿溢於樓上3 樓住戶之浴室內。 (6)鑑定標的物糞管倒灌入浴室造成那些損害? 經現況鑑定與分析,本次糞管倒灌入浴室所造成室內裝修損害之原因應為2項原因:本次糞管倒灌入浴室事件雖為 損害室內裝修之主要原因,但經由檢視排水設計圖與勘查現況發現主浴室地面設有地板污水排水口一處而未設置。如浴室內地板設有地面排水口且功能正常,此次糞管倒灌入浴室事件之污水廢水應會由地面排水口排出而不會滿溢出浴室範圍。本次鑑定並非於事件發生之當下,無法分析判斷地面污水排水口之失效原因而導致滿溢之污水無法排出進而漫流室內造成損害。原因一:糞管倒灌入浴室事件主因確實為主橫向糞管幹管淤積導致阻塞或流量不足,進而滿溢至鑑定標的物之浴室內。原因二:浴室地坪污水排水口失效導致滿溢之污水無法排出進而漫流室內造成損害。……。」等情。 是依系爭鑑定報告之結果分析說明,可見系爭房屋糞管倒灌之原因乃系爭大樓主橫向公共糞管幹管淤積導致阻塞或流量不足,進而滿溢至系爭房屋之浴室,且系爭房屋浴室地坪污水排水口失效導致滿溢之污水無法排出進而漫流室內造成損害甚明,亦即被告美學管委會應就系爭公共糞管淤積致阻塞或流量不足而怠於清理乙事負過失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美學管委會否認就系爭房屋糞管倒灌有何過失,即為本院所不採。 (四)原告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是否可採,茲分別說明如次:1、系爭房屋修繕費用469714元部分: (1)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因糞管倒灌受有損害,支出修繕費用 469714元,固包括龍宇公司報價單81292元、未署名估價 單265160元及員林建發行收款對帳單40472元為證(參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28頁),另提出艾恩斯公司104年11月30日、104年12月22日、金額各為320960元、148754元統一發 票2紙,合計469714元(參見本院卷第60、61頁),而被告 美學管委會除就其中「保護板新黏貼工程工資16800元+ 材料14000元=30800元、清潔與消毒工程:工資耗材 12800元+消毒8000元=20800元」,共計51600元部分不 爭執外,其餘均否認,並為上情抗辯。本院認為依上揭龍宇公司報價單、未署名估價單及員林建發行收款對帳單之金額總計為386924元,與艾恩斯公司上揭2紙統一發票總 金額469714元顯然不符,且艾恩斯公司統一發票記載施作項目為「裝潢工程」,並非「修繕工程」,亦未檢附工程施作項目,況原告自承系爭房屋發生糞管倒灌時為系爭房屋施作室內裝修期間,可見原告應係將系爭房屋發包予艾恩斯公司施作室內裝修之工程費用充為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修繕費用,亦即原告提出艾恩斯公司上揭2紙統一發票 金額是否確為本件糞管倒灌所受損害之修繕費用,即有疑問?此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即應由主張該有利於己事實之原告負舉證責任。 (2)本院乃依原告聲請囑託台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系爭房屋因糞管倒灌所受損害之合理修繕費用為何?經鑑定後出具系爭鑑定報告稱:「……。損害修復費用估算:……。損害估價單內容項目分析:①估價單內容保護板新黏貼工程:工資16800+材料14000=30800元:分析:保護材料內容 為底層防塵布、中層PVC蜂巢板、上層3MM夾板。經廠商訪價得知一般承包單價為每坪1000元~1200元之間,分析其 估價單總價與單價。鑑定標的物之室內面積大約為26坪( 依據建築平面圖計算)報價單總價金額為30800/26坪=單 價為1185元/坪其單價於市場報價之合理範圍內。②估價 單內容清潔與消毒工程:工資耗材12800+消毒8000= 20800元:分析:經廠商訪價得知清潔消毒之工作數量需 達10~16工人,且尚不包含消毒藥劑。每工人工資以1500 元計算,本清潔消毒工程之金額應於15000~24000元之間 。本項清潔與消毒工程報價單金額為20800元於市場報價 之合理範圍內。③估價單內容拆除清運工程:拆除工程 18000+清運15000=33000元:分析:本工程項目因無當 時事發照片可供分析,僅能依據屋主口述。無法判定分析本估價項目是否合理。④估價單內容木工家具維修工程:估價內容金額合計為180560元:分析:本工程項目因無當時事發照片可供分析,僅能依據屋主口述。無法判定分析本估價項目是否合理。」等語。準此,系爭鑑定報告雖僅依前揭未署名估價單內容認為保護板新黏貼工程30800元 、清潔與消毒工程20800元等2項共51600元為合理,惟本 院認為「拆除工程18000元及清運費用15000元」共33000 元部分,亦屬系爭房屋修繕工程所必要之支出,應予准許。至木作家具維修費用共213460元部分,其中工資費用為153800元,材料費用59660元,即工資費用較材料費用高 達2.6倍左右,本院認為原告主張木作家具重新訂製部分 ,究竟僱用多少木工施作?每日工資為何?均屬不明,尤其系爭房屋發生糞管倒灌時為系爭房屋施作室內裝修期間,已如前述,當時室內木作家具如TV牆、造型牆頭、書桌及化妝台等是否全部受損致令不堪繼續使用,均無相關證據足以證明,原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參,此從系爭鑑定報告稱:「本工程項目因無當時事發照片可供分析,僅能依據屋主口述。無法判定分析本估價項目是否合理。」可獲得印證,再加上原告聲請囑託鑑定時系爭房屋室內裝潢及修繕工程處於「已完工」狀態,原告起訴前亦未保留木作家具受損之相關證據資料,致生鑑定人無法判斷之情形,但本院審酌原告確實受有木作家具之損害,就此部分亦陷於舉證困難之窘境,而上揭工資費用較材料費用高達2.6倍在客觀上並非合理,且 無法排除系爭房屋內原有部分木作家具可能在既定室內裝修工程予以拆除棄置,再重新訂製或購買新木作家具使用各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酌予認定原告就木作家具所受損害金額為100000元,原告逾此金額之請求,不應准許。 (3)又依原告提出龍宇公司報價單81292元及員林建發行收款 對帳單40472元部分,此部分不在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範 圍,然龍宇公司報價單81292元之工項係系爭房屋主臥浴 廁污水管堵塞改管施作,在客觀上自屬系爭房屋糞管倒灌後必要之修繕,價格亦為合理,應予准許。至員林建發行收款對帳單40472元部分,依其明細可知係購買夾板等裝 潢材料,由於上揭未署名估價單木作部分已加計材料費用在內,則原告向員林建發行購買之材料究竟使用於何處,即屬不明,原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金額顯非必要,應予剔除。 (4)小計:系爭房屋修繕費用為265892元(計算式:51600+ 33000+100000+81292=265892)。 2、遲延工程賠償150000元部分: 原告主張因系爭房屋糞管倒灌致受有損害,其在外租屋居住,每月租金30000元,遲延5個月計算,共受有150000元之損害乙節,固據其提出原證5即與第3人劉于湘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1件為證,惟為被告美學管委會所否認,並以 上情抗辯。本院認為系爭房屋發生糞管倒灌日期為104年 10月1日,原告於事發前僱工在系爭房屋進行室內裝修工 程,並將主臥室浴室馬桶移除,原告在客觀上不可能實際在系爭房屋居住,而依原告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租約簽訂日期為104年11月1日,租賃期間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可見原告係於系爭房屋發生糞管倒 灌後1個月始向第3人劉于湘租屋居住,即原告於104年10 月31日以前顯然另有其他居住處所,則原告於104年11月1日向第3人劉于湘租屋居住與系爭房屋發生糞管倒灌間即 欠缺必要性與關聯性,自難認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可言。況原告於糞管倒灌前就系爭房屋室內裝修工程之工期為何?發生糞管倒灌後延誤室內裝修工程之工期(即因清理善後 致室內裝修工程無法施工之期間)為何?其主張遲延工程 達5個月,必須增加5個月租金共150000元支出而請求賠償,該5個月究竟如何計算?原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 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主張即難遽信為真正,不應准許。 3、精神慰撫金200000元部分: 原告又主張系爭房屋發生糞管倒灌,滲漏之污水來自糞管,氣味實不堪聞,已嚴重侵害原告居住安寧及生活品質,致使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乃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00000元乙事,固提出原證3即趙玉良身心醫學診所診斷證明書1紙為證,亦為被告美學管委會所否認,且以上情抗辯。然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第1項)。前項情 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第2項)。」,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是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必以人格權受不法侵害,或其他人格法益受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者為限,倘僅財產權受不法侵害,即無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之餘地。準此,系爭房屋於上揭時間發生糞管倒灌致糞便及糞水外溢,使室內家具受損,且因當時系爭房屋正處室內裝修工程施作期間,原告必須僱工清理善後,影響室內裝修工程之進行,即原告所受不法侵害者應係室內裝修工程之工期延誤及另行僱工清理善後之費用支出等,其性質要屬財產權受侵害,核與人格權或人格法益受侵害無涉。況依前述,系爭房屋發生糞管倒灌時正處於室內裝修工程施作期間,原告當時另行居住在其他處所,並未實際居住在系爭房屋,衡情自不可能妨害原告之居住安寧及生活品質,其主張糞管倒灌「嚴重侵害居住安寧及生活品質」云云,顯乏依據。再原告提出趙玉良身心醫學診所104年11月27日診斷 證明書,其上雖記載:「患者主述因壓力事件導致焦慮、胸悶以及睡眠障礙而至本診所就醫治療,……」等語,惟所謂「壓力事件」究指何事?而焦慮、睡眠障礙等症狀亦屬現代文明社會一般人常見之身心症狀,則系爭房屋發生糞管倒灌乙事,與該診斷證明書記載之「壓力事件」及「焦慮、睡眠障礙」等症狀究竟有何相當因果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自應由主張該項有利於己事實之原 告負舉證責任,但原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仍未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主張即為本院所不採,故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00000元,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4、據此,原告得請求被告美學管委會賠償之金額應為265892元。 (五)又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 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第1項)。重大 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第2項)。前2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第3項)。而此條文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參見最 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民事判例意旨)。另損害之發 生或擴大,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及第3 項所明定,其立法目的在於平衡被害人與加害人之賠償責任,即於被害人本身,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由法院斟酌情形,減輕或免除加害人之賠償金額,以免失諸過苛。因之不論加害人之行為係故意或過失,僅須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應負責之事由,不問其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基於衡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即有該法條所定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參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民事裁 判意旨)。本件被告美學管委會抗辯稱原告之使用人即系 爭房屋室內裝修工程施作人員就糞管倒灌之損害發生及擴大,應負與有過失責任,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項規定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等情,雖為原告所否認, 並為上開主張,惟依證人劉于莉、張開宇於上揭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證述內容,可知系爭房屋馬桶移置前並未發生糞管倒灌問題,而糞管如以PVC管蓋,加上膠劑粘著做完善 阻絕的話,糞管就不會發生倒灌情事,而糞管倒灌前施工人員僅以塑膠袋填充,膠帶粘著,其上再以20公斤沙袋壓住而已,即糞管之阻絕措施並未密封牢固,致糞管倒灌時糞便仍發生倒流入浴室之情事,可見原告之使用人即室內裝修工程施工人員就糞管倒灌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又依系爭鑑定報告記載:「經鑑定分析本次糞管倒灌入浴室事件,如果鑑定標的物於修繕時有將糞管確實上膠密封牢固,確實糞管滿溢入浴室之狀況不會發生於鑑定標的物屋內。」、「經由檢視排水設計圖與勘查現況發現主浴室地面設有地板污水排水口一處而未設置。如浴室內地板設有地面排水口且功能正常,此次糞管倒灌入浴室事件之污水廢水應會由地面排水口排出而不會滿溢出浴室範圍。」等語,足見原告在系爭房屋主臥浴室地面未依原設計設置污水排水口,致糞水倒灌時溢流出主臥浴室地面,而滿溢至客廳、次臥室等其他房間地面,即原告之使用人並未按圖施作致損害擴大,而應負與有過失責任甚明,故原告否認就本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應負責之事由存在,要與事實不符,委無足採。從而,本件既有民法第217條規定與有過 失法則之適用,本院審酌本件糞管倒灌發生之原因及情節輕重,認為被告美學管委會應負百分之70之過失責任,其餘百分之30應由原告負擔,故原告得請求被告美學管委會賠償金額應減為186124元(計算式:265892×70/100= 186124,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六)再主觀預備合併之訴雖屬複數之訴,該數個請求於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仍以先位之訴有理由為備位之訴解除條件,先位之訴無理由為備位之訴之停止條件,非一般單純訴之合併,法院無從分別就其訴之合法要件為裁判,否則失其主觀訴之合併存在意義(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 744號民事裁判意旨)。是依前述,本院既認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以先位聲明對被告美學管委會之請求為有理由,並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則依前揭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4號民事裁判意旨,原告基於相同原 因事實以備位聲明對被告春田公司之請求,本院即無再予審酌及裁判之必要,附此說明。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美學管委會賠償所受損害,於186124元範圍內,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就上開准許部分,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亦無不合,併准許之。 八、本件訴訟費用包括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證人日旅費500元 及囑託鑑定費用75000元,共計84420元,均由原告預納,而本院就本件訴訟既為兩造互有勝敗之判決,爰審酌原告之勝訴比例為百分之22.7,故本件訴訟費用額應由被告美學管委會負擔19163元,餘由原告負擔。 九、又本件為命被告美學管委會給付金額未逾500000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是原告及被告美學管委會雖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聲請部分,僅在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假執行宣告而已,法院毋庸另為准駁之判決。另就被告美學管委會聲請部分,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諭知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其餘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併駁回之。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參、結論:本件原告先位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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