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送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4號 原 告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志福 被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94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如數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2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