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永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祥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堃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逸 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79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依據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係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745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