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9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永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毓祥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堃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逸
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79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依據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係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7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