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4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金成鑫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坤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6月20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