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成鑫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坤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6月20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