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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49號

返還股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王姿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9號

原告
張意明
被告
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6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姿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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