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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0號

給付承攬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創世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威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8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5年7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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