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義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創世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威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8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5年7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