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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陳秀坤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灣高空獵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智廣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偉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貴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胡美珠

      陳賜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參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08號民事影卷一第5頁上訴人所提書狀記載每個車位購買價金400,000元,上訴人請求返還3個車位合計1,200,000元,至上訴人另聲明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核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毋庸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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