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王建中 王瑞金 胡月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耿立、宇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41,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2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