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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廖欣儀

  • 原告
    徐碧湖
  • 被告
    何尚宸蔡雪即泰興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徐碧湖 徐曹賜美 徐文祥 徐淑敏 李文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複 代理 人 白裕棋律師 被   告 何尚宸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伊純律師 被   告 蔡雪即泰興工程行 江宗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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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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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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