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徐碧湖 徐曹賜美 徐文祥 徐淑敏 李文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複 代理 人 白裕棋律師 被 告 何尚宸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伊純律師 被 告 蔡雪即泰興工程行 江宗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