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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原告
徐碧湖
原告
徐曹賜美
原告
徐文祥
原告
徐淑敏
原告
李文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複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被告
何尚宸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複代理人
鄭伊純律師
被告
蔡雪即泰興工程行
被告
江宗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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