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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原告
陳志欽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游雅蕙
被告
張宏緯即大坦實業社
被告
追加被告 張炳南
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振宗

      洪崇欽律師

      許煜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日上午11時在民事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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