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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李嘉益

  • 原告
    陳志欽
  • 被告
    張宏緯即大坦實業社法人張炳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陳志欽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游雅蕙 被   告 張宏緯即大坦實業社 追加被告  張炳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粘振宗 洪崇欽律師 許煜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日上午11時在民事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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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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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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