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李嘉益
- 原告陳志欽
- 被告張宏緯即大坦實業社法人、張炳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陳志欽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游雅蕙 被 告 張宏緯即大坦實業社 追加被告 張炳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粘振宗 洪崇欽律師 許煜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日上午11時在民事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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