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卞皓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榮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7,139元,扣除符合聲請訴訟救助之840,000,應為13,547,1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