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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 原告
    卞皓民
  • 被告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卞皓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榮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7,139元,扣除符合聲請訴訟救助之840,000,應為13,547,1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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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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