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5號
- 原告
- 金銅山科技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國
- 訴訟代理人
- 尤榮福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洪正中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6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393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同年3 月4 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