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王伯豪
- 被告
- RAMARK HOLDINGS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彭貴社
- 被告
- 宏新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殷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借款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7日以105年度補字第24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917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