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寶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伯鎔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林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3,000元(參見上訴人所提上訴狀記載其本訴請求返還模具價值145,000元,併計其反訴上訴利益898,000元,共計1,0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