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原 告 楊家鎔即楊佳靜 被 告 巨燁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