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 原告
- 德昌金融廣場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榮琪
- 被告
- 壹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孔令芸
- 被告
- 人
- 被告
- 趙明燈
陳世明
孔令豪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