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原 告 張陳麗雪 張兢之 張正坤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巧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被 告 林莛洧 嘉裕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惠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俊昇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弘軒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7月1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 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等並應查報分別受領汽車強制責任 保險給付金額為何(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