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久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中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啟基投資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洪水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
7 月13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依其上訴聲明第2 項(已到期租金)、第3 項(
陸續到期租金)所載,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
0 萬元〔360 萬元+((60萬元×12月×5 年〈105 年1 月22日
至109 年12月31日〉)=3,9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
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