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 原告
- 黃雲生
- 被告
- 豐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培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請求被告豐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8,8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訴訟標的金額為8,800,0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繳納裁判費87,620元,本院於105年2月5日以105年度補字第32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87,620元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5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