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洪勤惠 原 告 王介欣 原 告 楊岳勳 前列洪勤惠、王介欣、楊岳勳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承泰律師 前列洪勤惠、王介欣、楊岳勳共同 被 告 國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煌 被 告 洪豊霞 被 告 葉春喜 被 告 何玉芳 被 告 郭麗真 前列洪豊霞、葉春喜、何玉芳、郭麗真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張秀枝 被 告 洪慶源 被 告 莊雯棋 被 告 張永宗 被 告 宋士宏 被 告 林佩君 被 告 張永昇 被 告 馮美慧 被 告 王薇青 被 告 張永欣 被 告 賴奇偉 被 告 陳莉芳 被 告 丁沛瀅 被 告 蔡依頴 被 告 顏志仲 被 告 廖秀芬 被 告 慶悅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依芳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