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吉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 重訴字第2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5萬0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2萬2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