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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全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吉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5萬0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2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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