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林世民
- 當事人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智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原 告 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月嬌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煌村律師 被 告 鄭智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具狀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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