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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林世民

  • 當事人
    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智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原   告 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月嬌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煌村律師 被   告 鄭智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具狀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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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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