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 原告
- 賴忻愉
- 原告
- 特別代理人 蔡旻原
- 訴訟代理人
- 李玲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勝敏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用。而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亦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71號裁定駁回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