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金灶楊忠城王振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原告
賴忻愉
原告
特別代理人 蔡旻原
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勝敏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用。而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亦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71號裁定駁回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