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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上訴人
陳宣文
上訴人
陳瀚宣
上訴人
佘佩娟
上訴人
李苡妡
上訴人
謝瑤姬
上訴人
郭曉菁
上訴人
林巧佩
上訴人
郭曉鳳
上訴人
許素禎
上訴人
陳行厚
上訴人
陳麗玲
被上訴人
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翔
被上訴人
國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翔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上訴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清單1份附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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