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陳宣文 陳瀚宣 佘佩娟 李苡妡 謝瑤姬 郭曉菁 林巧佩 郭曉鳳 許素禎 陳行厚 陳麗玲 被 上訴人 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翔 被 上訴人 國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翔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上訴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清單1 份附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