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44,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03,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