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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返還借款利息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李悌愷李宜娟黃崧嵐

原告
吳榮昌
訴訟代理人
賴盈孜律師
被告
許惠美
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利信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於113年3月19日判決確定,此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141號裁定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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