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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葉光武
訴訟代理人
陳鶴紳
被告
天鷹交通有限公司(原名:逞遠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龍
被告
楊文隆

      楊瑤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原由欄「拆屋還地等」、「105 年3 月9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清償借款」、「106 年3 月8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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