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吳國棟
- 被告
- 榮謙肉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謝玉珍
- 被告
- 林森德
- 被告
- 林右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3利息計算期間欄中關於「自106 年6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105 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