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被 告 榮謙肉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玉珍 被 告 林森德 被 告 林右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3利息計算期間欄中關於「自106 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105 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