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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原告
游晨英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複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被告
亞納柯那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尊約翰(Ioannis Zoumpouliaris)
被告
被告
均阜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張大庭
被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6月2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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