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66號上 訴 人 林久淳 林揚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林美雲、高阿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8月28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6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 萬5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