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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21號

上訴人
陳姬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誼信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陳正忠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539,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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