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21號
- 上訴人
- 陳姬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誼信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陳正忠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539,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