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陳姬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誼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正忠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9,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