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原 告 劉俊傑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 被 告 台灣不一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木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