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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俊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不一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木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640 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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