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俊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不一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木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64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