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俊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不一樣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木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640 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