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王怡菁
- 法定代理人陳祐恩、楊和慶
- 原告社團法人台中市凱歌協會法人
- 被告鴻福開發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60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中市凱歌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祐恩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旻樺 被 告 鴻福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和慶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9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被告於本次庭期日攜帶民事答辯狀(二)、陳報狀所列「財團法人臺中市款協會建堂工程第一期經費支出說明表」之收據、發票、照片等證物原本到院,並請原告於庭前就該證物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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