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讓渡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63號上 訴 人 郭枝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玉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讓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