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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原告
來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德禮
訴訟代理人
蔡苑宜律師
被告
臻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楨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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