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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原告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永珅
訴訟代理人
劉軒蓁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被告
福合緣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徐志澔
被告
温淑緣
被告
劉進文
被告
李泰成
被告
曾俊卿
被告
林宏仁
被告
廖金城
被告
胡鈴蘭
被告
温炳敏
被告
羅君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即羅豐胤律師
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依玲律師
複代理人
詹明潔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複代理人
陳小華
被告
羅靖茹
訴訟代理人
江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19日具狀陳報,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請求再開辯論,有原告所提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可憑,故本件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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