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永珅 訴訟代理人 劉軒蓁 蕭立俊律師 被 告 福合緣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志澔 被 告 温淑緣 劉進文 李泰成 曾俊卿 林宏仁 廖金城 胡鈴蘭 温炳敏 羅君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即羅豐胤律師 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李依玲律師 詹明潔律師 吳佩書律師 陳小華 被 告 羅靖茹 訴訟代理人 江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19日具狀陳報,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請求再開辯論,有原告所提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可憑,故本件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