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龔绣雅、郭永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39號 原 告 龔绣雅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被 告 郭永豊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秉哲律師 林聖芳律師 劉靜芬律師 張淳烝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郭永豐」記載,應更正為「郭永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