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39號
- 原告
- 龔绣雅
- 訴訟代理人
- 黃翎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于憶律師
- 被告
- 郭永豊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秉哲律師
林聖芳律師
劉靜芬律師
張淳烝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郭永豐」記載,應更正為「郭永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