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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3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龔绣雅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被告
郭永豊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林聖芳律師

劉靜芬律師

張淳烝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郭永豐」記載,應更正為「郭永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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