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魏薇律師 吳涵晴律師 被 告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亨利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幸宜 被 告 余有發 洪敬程 周滿芳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被 告 紀敏滄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李育錚律師 複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 被 告 莊銘洲 許智仁 莊秀枝 朱靜慧 呂永惠 登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熊第鈞 被 告 午言創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慧玟 被 告 俊順電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明 被 告 徐文宗 字佩芬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津 被 告 嚴文筆 凃清淵 林鴻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被 告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鴻光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受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吳德威 陳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8 月28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就被告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余有發、洪敬程、周滿芳於107 年4 月28日出具之民事陳報㈡狀(經本院於同年5 月2 日收受)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賴榮順